Page 11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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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101
(1) 要保人名稱:在價格條件為 FOB 或 CFR 時,要保人即為買
方。
(2) 保險金額:貨物運輸保險單是一種定值保險單,要保人投保若
干,貨物遭受全損,保險公司則照價賠償,因此習慣上之保險
金額,依 UCP600 第 28 條第 f 項規定為 CIF 或 CIP 價值加計
10%。但亦有加二成或三成投保,加成多少為最適妥,視貿易
業者訂定費用及其正常利潤多寡而定。
(3) 船名:承載貨物之船舶知名稱,但船舶之噸位、構造及其設備
常為保險公司估算保險費主要根據之一。
(4) 航程:貨物何處至何處,中途有無轉運。
(5) 開航日期:確定承載船舶之航次,乃為將來船舶在海上遇難
時,求證其航程位置之參考。
(6) 貨物名稱、數量及包裝:要保人所申報之貨物名稱及數量必須
確實,貨物之價值及數量必須與投保金額相稱。
(7) 保險類別:要保人視貨物之特性或買方之要求,決定投保何種
保險。
3. 在實務上要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向保險人述明貨物已經裝載或即
將裝載之船名,以及該船預訂起航之日期,但進口商在開狀時,
可能貨物尚在生產中,船舶亦尚未確定,保險公司為因應實務之
需要,開發”TBD”之保單,此種保險單由於投保人無法事先獲知
船名、航次、開航日期,申請保險時暫不予申報,等得知船名時
再通知保險公司,誠屬”To Be Declear”性質,故稱為「TBD 保險
單」(如附件),此種保險單,在投保人得知船名後應立即補行通
知保險單公司,否則保險契約將失去效力。台灣海商法第 174 條
亦有規定「貨物保險時,未確定裝運之船舶者,要保人或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