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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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91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and Air Waybil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本公司對此頗感不解,因此請問:

                                  1. 信用狀可以同時要求提示海運提單及空運提單嗎?
                                  2. 若無法同時提示海運提單及空運提單時 (即採用海空聯運時) 應選

                                     用何種運送單據較為適當?




                             一、國際貿易之有關交易條件 (Terms and Conditions)  如交貨條件、運送

                                  條件、品質條件、包裝條件、付款條件等均依買賣契約之約定,一
                                  般對於貨物之運送,究應採行何種方式,端視貨物性質之不同而有

                                  所差別,此外還要依客戶對貨物需要的迫切性及運送路線、費用等

                                  而作不同的考慮,然後才於契約中明定,或於信用狀的規定。但,
                                  無論如何,出口商於依信用狀規定完成貨品之出口裝運時,每次應
                                  只能取得一套運送單據,如海運提單或空運提單等,從而提示海運

                                  提單或空運提單辦理押匯,實務上應該不致於發生問題。本題所述

                                  情況,可能買方只依據雙方買賣契約瞭解到該批貨物,須先以海運
                                  運至巴拿馬而後再以空運轉運至智利所致,並未考慮到實務問題,

                                  單純地要求空運提單所導致的結果,故出口商應先與進口商溝通,
                                  讓其瞭解後再要求其修改信用狀,才可解決該問題。

                             二、至於單據的選用問題,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的規定,從第
                                  19 條至第 25 條所列載的各式運送單據之受理要件,只要符合規定,

                                  銀行將予接受,所以買賣雙方均應瞭解其內容規定,俾於開狀時指
                                  示開狀銀行載明於信用狀條款中,以利賣方遵行,若 1.以港至港運

                                  送為主的海運方式則可選用第 20 條之海運/海洋提單 (Marine/ Ocean
                                  Bills of Lading),2.以承租船舶或包船時,則可選用第 22 條之傭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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