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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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69
1. 經簽發人繕打儲存於電腦後列印之單據,再經簽發人親手書寫簽
字,可推定單據簽發人之意圖,欲製作為正本,依本條 (c) 項 (i)
款規定,視為正本。
2. 商業發票如影印於簽發人之原始用箋者,依本條 (c) 項 (ii) 款規
定,視為正本。(注意:依本慣例第十八條 (a) 項 (IV) 款,商業發
票無須簽署。)
3. 商業發票倘影印於白紙上,顯示該單據為副本,若於單據上另標
示”ORIGINAL”字樣,依本條 (c) 項 (iii) 款規定得視為正本。但
影印商業發票所標示這,則該影印商業發票仍視為副本。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7 條所述,信用狀規定之每一單據
(含商業發票) 至少須提示一份正本,所謂正本,除受益人在商業發
票上親簽外,尚可用推定受益人本人意思製作亦可接受。
(三) 依進口通關實務
依關稅法第 7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相關規定,通關時應
附文 件 a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2 份, b 裝箱單
(PACLCING LIST) 1 份,c 輸入許可證 (IMPORT PERMIT) 免證者免付。
D 委任書 (確定報關行委任關係),E 貨價申報書 (PRICE DECLARATION
FORM),F 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G 其他依上述商業
發票,提供報關時,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如非一般打字而成之正本 (有許多廠商用複印、自動化、電腦化、
碳紙複寫等製作而成),海關亦予受理,惟應加蓋進口商公司及負
責人圖章 (73) 台財關第 10102 號函。
2. 應載明收貨人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牌名。
3. 以電腦資訊設備印出之商業發票,由原供應商向海關表示以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