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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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69






                                  1.  經簽發人繕打儲存於電腦後列印之單據,再經簽發人親手書寫簽
                                    字,可推定單據簽發人之意圖,欲製作為正本,依本條 (c)  項 (i)

                                    款規定,視為正本。
                                  2.  商業發票如影印於簽發人之原始用箋者,依本條 (c)  項 (ii)  款規

                                    定,視為正本。(注意:依本慣例第十八條 (a) 項 (IV) 款,商業發
                                    票無須簽署。)

                                  3.  商業發票倘影印於白紙上,顯示該單據為副本,若於單據上另標
                                    示”ORIGINAL”字樣,依本條 (c)  項 (iii)  款規定得視為正本。但

                                    影印商業發票所標示這,則該影印商業發票仍視為副本。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7 條所述,信用狀規定之每一單據

                                  (含商業發票) 至少須提示一份正本,所謂正本,除受益人在商業發
                                  票上親簽外,尚可用推定受益人本人意思製作亦可接受。


                             (三) 依進口通關實務


                                  依關稅法第 7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相關規定,通關時應

                             附文 件 a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2 份, b 裝箱單
                             (PACLCING LIST) 1 份,c 輸入許可證 (IMPORT PERMIT) 免證者免付。
                             D 委任書 (確定報關行委任關係),E 貨價申報書 (PRICE DECLARATION

                             FORM),F 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G 其他依上述商業

                             發票,提供報關時,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如非一般打字而成之正本 (有許多廠商用複印、自動化、電腦化、

                                    碳紙複寫等製作而成),海關亦予受理,惟應加蓋進口商公司及負
                                    責人圖章 (73) 台財關第 10102 號函。

                                  2. 應載明收貨人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牌名。
                                  3.  以電腦資訊設備印出之商業發票,由原供應商向海關表示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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