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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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67






                                  iv. 無須簽署
                                  依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500 (1993 年修定)

                             註釋」P.144 第 (二) 解釋
                                  本條 (37 條) a 項 iii 款規定,商業發票無須簽署 (NEED NOT BE

                             SIGNED),此乃因近年來,由於自動化、電子化及電腦化作業方式所製
                             作之單據,日趨普通,譬如 EDI (ELECTSONIC DATE  INTERCHANGE)

                             之使用,已為國際商會所認可。在國貿條規 (INCOTERMS 1990)  中,
                             EDI 已為國際貿易上,有關當事人間常須提供不同的單據 (如商業發票,

                             提單等以備通關之用),而賣方如能利用 EDI 提供單據給買方,買方就和
                             他從賣方所收到之單據具有相同之效力。則此種發票可以不必一定要簽

                             署。類此 EDI 之單據有日益普遍之趨勢,基於實務需要,因而增訂此項
                             規定。


                             (二) 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a 項規定


                                  商業發票

                                  i. 須顯示由受益人所簽發 (第三十八條所規定者除外)
                                  ii. 須以申請人為抬頭人 (第三十八條 (G) 項所規定者除外)
                                  iii. 須以信用狀同一貨幣表示;且

                                  iv. 無須簽署

                                  依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註釋」P130 註
                             釋第三。

                                  近年來進出口商業發票,透過電子交易平台製作及提示之情形日益
                             普遍,該等發票與實際收到發票具有相同效力,簽署非屬必要,為配合

                             此項實務要求,本條 (a)  項 (IV)  款規定商業發票無須簽署,條文內容與
                             慣例第三十七條 (a) 項 (iii) 款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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