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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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授權在台灣分公司代為簽字者,海關可以受理 (台財關第 7569148
                              號函)。

                           綜上所述,非 EDI 所製作之商業發票,受益人要簽署,或能證明由
                       受益人意識製作之正本,銀行才能接受,若以進口通關實務而言,EDI 所

                       製作之文件,亦要書面授權台灣分公司代為簽字才能為海關接受。
                           據此,建議貴行將押匯銀行 (提示銀行)  所提示未簽字之商業發票寄

                       回,請出口商 (受益人) 簽署後寄回,以順利完成交易為上策。

                       三、為避 免日後再 發生相同 情形,信 用狀之條 款載明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本公司係腳踏車出口貿易商最近接到一張從歐洲某國開來之信用
                       狀,本公司依 L/C 規定出口後要準備押匯單據時,才發現 L/C 標示之品

                       名拼字錯誤 (應為 BICYCLE,L/C 誤打為 BICICL),因 L/C 有效期限將
                       屆惟恐修改不及,本公司將錯就錯,依 L/C 標示之品名 (錯誤)  製作押匯

                       文件,提示時押匯銀行亦無異議,押匯後不久接到押匯銀行轉來之拒付

                       通知”品名不符”,請問本公司提示之文件符合信用狀之規定,開狀銀行
                       可以拒付嗎?理由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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