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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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以上論述皆言明除用 EDI 所製作文件,其他方式所製作之文件皆須
                       由受益人所簽發。


                       (三) 依據 UCP600 第 17 條「正本單據及副本」


                           a.項信用狀規定之每一種單據至少須提示一份正本。又所謂「正本」
                             依 UCP600 第 17 條 b 項 c 項規定。

                           b.除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外,載有單據簽發人之明顯原始簽字、標
                             記、圖章、或標籤之任何單據,銀行應認為其為正本。

                           c.除單據另有表明外,具有下列性質之單據,銀行亦將認其為正本而
                             予接受:

                             i 顯示由單據簽發人親手書寫、打字、打孔或蓋章;或
                             ii 顯示係製作在單據簽發人之原始用箋上;或

                             iii  敘明其為正本,除非該正本性質之聲明顯示不適用於所提示之
                                單據。

                           依金融研訓院出版「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註釋」P122-P124 第

                       三點。
                       (一) 本條 (b) 項規定,除單據本身表明為非正本外,載有單據簽發人之明
                           顯簽字、標記、圖章或標籤之任何單據,銀行將認係正本。

                       (二) 本條 (c) 項規定,除單據另有表明外,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性質之單

                           據,銀行亦認係正本予以接受:
                           第 (i) 款:顯示由單據簽發人親手書寫、打字、打孔或蓋章。

                           第 (ii) 款:顯示係製作在單據簽發人之原始用箋上。
                           第 (iii)  款:敘明其為正本,除非該正本之聲明顯示不適用於所提示

                           之單據。
                           列舉下述案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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