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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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59
出口商 (甲公司) 於 2009 年 12 月 24 日持本行通知之 L/C 及貨運單據
向本行提示辦理出口押匯,其 SWIFT L/C 內容簡述如下:
31C:DATE OF ISSUE
091021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091231 IN THE COUNTRY OF BENEFICIARY
32B:CURRENCY CODE AMOUNT
USD $100,000-
43T:TRANS SHIPMENT
NOT ALLOWED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091225
受益人於 12 月 24 日提示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提單
上裝運日期為 12 月 22 日,但 12 月 23 日本行接到開狀銀行之修改書,修
改書內容增加購買數量及信用狀金額至 15 萬美元,L/C 之有效時間及最
後裝運日期分別延後一個月。
本行於審核貨運單據係「符合提示」墊付款項 10 萬美元日後並寄
單,數日後接獲開狀銀行拒付之通知,理由為”分批裝運”,本行隨即向
開狀銀行抗辯:「修改書之簽發,受益人未表示接受前提示符合未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