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69

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57






                                  方法:
                                  1.  信用狀由開狀銀行逕寄受益人 (出口商)  此種由開狀銀行通知信用

                                    狀之方式,受益人收到後,由開狀銀行遠在國外,確認信用狀真
                                    偽困難。

                                  2.  開狀銀行將信用狀交由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轉交受益人 (出口
                                    商)。

                                    採用信用狀為付款方式,通常係買賣雙方初次交易以出口商而
                                    言,對買方之信用無法掌控,賣方希望以開狀銀行之信用取代買

                                    方之信用。若信用狀由進口商 (開狀申請人)  轉交,出口商又怕信
                                    用狀係由進口商偽造。

                                  3.  信用狀由開狀銀行所委託出口地之銀行 (通知銀行)  依信用狀統一
                                    慣例第 9 條之規定轉交給出口商。


                             二、依據 UCP600 第 9 條 b 款規定,「通知銀行於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

                                  時,即表示其確信信用狀或修改書外觀之真實性,且該通知書正確
                                  反映所收到之信用狀狀或修改書之信用狀之條款。」


                                  e 款規定「若銀行受託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但選擇不通知時,則須
                             將此意旨儘速告知所由收受信用狀、修改書或通知書之銀行。」

                                  據此,通知銀行之責任有二:


                             (一)辨別信用狀真偽之責任


                                  主要是因為通知銀行通常為開狀銀行之通匯行 (Correspondent  Bank)
                             或聯行,必然握有開狀銀行有權簽字人員之簽章樣本及押碼,故通知銀

                             行在收到信用狀時,先查對 L/C 之簽章或押碼是否確實,如經確實時,
                             通知銀行將 L/C 通知國內之受益人。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