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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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57
方法:
1. 信用狀由開狀銀行逕寄受益人 (出口商) 此種由開狀銀行通知信用
狀之方式,受益人收到後,由開狀銀行遠在國外,確認信用狀真
偽困難。
2. 開狀銀行將信用狀交由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轉交受益人 (出口
商)。
採用信用狀為付款方式,通常係買賣雙方初次交易以出口商而
言,對買方之信用無法掌控,賣方希望以開狀銀行之信用取代買
方之信用。若信用狀由進口商 (開狀申請人) 轉交,出口商又怕信
用狀係由進口商偽造。
3. 信用狀由開狀銀行所委託出口地之銀行 (通知銀行) 依信用狀統一
慣例第 9 條之規定轉交給出口商。
二、依據 UCP600 第 9 條 b 款規定,「通知銀行於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
時,即表示其確信信用狀或修改書外觀之真實性,且該通知書正確
反映所收到之信用狀狀或修改書之信用狀之條款。」
e 款規定「若銀行受託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但選擇不通知時,則須
將此意旨儘速告知所由收受信用狀、修改書或通知書之銀行。」
據此,通知銀行之責任有二:
(一)辨別信用狀真偽之責任
主要是因為通知銀行通常為開狀銀行之通匯行 (Correspondent Bank)
或聯行,必然握有開狀銀行有權簽字人員之簽章樣本及押碼,故通知銀
行在收到信用狀時,先查對 L/C 之簽章或押碼是否確實,如經確實時,
通知銀行將 L/C 通知國內之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