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64
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實。
3. 通知銀行無法從外觀上確認信用狀之真偽時,應儘速告知開狀銀
行,但若欲將無法確認真偽之信用狀通知受益人時,應將此意旨
告知受益人。
4. 若收到信用狀之銀行 (通知銀行),不欲通知該信用狀時,應將此
旨意儘速告知開狀銀行。
至於通知銀行收到開狀銀行所開來之信用狀其通知作業程序,請參
閱首篇(p.46),本篇不再贅述。
據此,出口商所收到之 L/C,如確經出口商所在地之銀行通知確認,
出口商對 L/C 之真偽不必顧慮,但事後由於買賣雙方交易內容變更,為
配合 付款 之需 要, L/C 之 內 容 必 然 要 有 所 修 改 , 修 改之信用狀
(AMENDMENT L/C),就成為原信用狀之延續。
依 UCP600 第 9 條 d 款之規定
「銀行利用一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之服務為信用狀之通知時,
須使用同一銀行為任何修改書之通知。」
據此,修改信用狀亦必須經過原信用狀之通知銀行辦理通知方為有
效。
一、來函所述,貴公司所持之原信用狀及修改信用狀通知銀行在信用狀
上分別為“簽章已核對無誤"及“簽章無法核對"兩種不同意義之
戳記乙事,依筆者之經驗,若原信用狀貴公司已向通知銀行查詢確
認非偽造之信用狀,修改信用狀必屬下列二種情形下產物,
1. 原信用狀與修改信用狀之通知銀行非屬同一銀行,且修改信用狀
之通知銀行與開狀銀行無通匯關係;在此情形下依 UCP600 第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