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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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實。
                            3.  通知銀行無法從外觀上確認信用狀之真偽時,應儘速告知開狀銀

                              行,但若欲將無法確認真偽之信用狀通知受益人時,應將此意旨
                              告知受益人。

                            4.  若收到信用狀之銀行 (通知銀行),不欲通知該信用狀時,應將此
                              旨意儘速告知開狀銀行。


                           至於通知銀行收到開狀銀行所開來之信用狀其通知作業程序,請參
                       閱首篇(p.46),本篇不再贅述。

                           據此,出口商所收到之 L/C,如確經出口商所在地之銀行通知確認,
                       出口商對 L/C 之真偽不必顧慮,但事後由於買賣雙方交易內容變更,為

                       配合 付款 之需 要, L/C 之 內 容 必 然 要 有 所 修 改 , 修 改之信用狀
                       (AMENDMENT L/C),就成為原信用狀之延續。

                           依 UCP600 第 9 條 d 款之規定
                           「銀行利用一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之服務為信用狀之通知時,

                       須使用同一銀行為任何修改書之通知。」
                           據此,修改信用狀亦必須經過原信用狀之通知銀行辦理通知方為有

                       效。


                       一、來函所述,貴公司所持之原信用狀及修改信用狀通知銀行在信用狀
                           上分別為“簽章已核對無誤"及“簽章無法核對"兩種不同意義之

                           戳記乙事,依筆者之經驗,若原信用狀貴公司已向通知銀行查詢確
                           認非偽造之信用狀,修改信用狀必屬下列二種情形下產物,


                            1.  原信用狀與修改信用狀之通知銀行非屬同一銀行,且修改信用狀
                              之通知銀行與開狀銀行無通匯關係;在此情形下依 UCP600 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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