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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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51
本公司最近收到新加坡開來之信用狀,購買個人電腦 (PC) 配件,美
金 10 萬元,後因加購,另以修改信用狀 (AMENDMENT) 方式追加美金
5 萬元,但收到之修改信用狀上通知銀行蓋有“簽章無法核對"之戳記,
反觀原信用狀正本則蓋有“簽章已核對無誤"。因出貨在即,為保障貨
款安全及押匯之需要,本公司應如何處理?
在國際貿易實務上,買賣雙方約定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時,買方依
約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開狀銀行備妥信用狀後,開狀銀行透過
出口商所在地之往來銀行 (CORRESPONDENT BANK) 寄交出口商 (受益
人)。根據 2007 年 UCP600 第 9 條之規定通知銀行有下列責任與義務:
1. 通知銀行在不受約束之情形下,將開狀銀行寄來之信用狀通知受
益人,意即通知銀行除受開狀銀行委託將信用狀原狀通知受益人
外,並不必負信用狀通知以外任何責任。諸如押匯、付款、保證
等。
2. 通知銀行在通知受益人之前,應以相當注意就其外觀之真實性予
以查對;通知銀行是開狀銀行之受任人,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立
場履行信用狀之通知外,另應核對信用狀之押碼 (如係電開信用
狀時) 或簽字 (如係信開信用狀時),藉以確定該信用狀表面係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