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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之知會。」
f 項「修改書中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
效意旨者,應不予理會。」
依上述 UCP600 之規定受益人可否拒絕接受信用狀及要求申請人修
改信用狀之問題,其內容要旨為:
1. 信用狀之受益人無論對信用狀或信用狀之修改,在理論上及實務
上都有權加以拒絕或要求修改。
2. 台灣的銀行公會曾對該問題所作之說明為:通常信用狀受益人 (賣
方) 於收到信用狀後,不論係因該信用狀條款不符買賣契約,或
信用狀受益人無法履行信用狀所規定之條件,或不滿意該條件,
受益人如認有必要時,對開狀申請人 (即買方) 為要求修改信用狀
之意思表示,常理上似無不可。至於買方是否依賣方要求修改信
用狀,則係依其自由意志為之。又買方如未依賣方之要求修改信
用狀時,賣方只要不依信用狀規定之期限出貨,即可達到拒絕信
用狀之目的。
由此可知,信用狀之修改除可由開狀申請人主動之外,亦可由信用
狀之受益人要求申請人被動修改之,但無論如何,受益人對於信用狀或
信用狀之修改書都有權接受或加以拒絕,如此一來,難免對申請人之權
益有所影響,可能申請人將處於較為不利的地位,此亦即為本問題之癥
結所在,茲分析說明如下:
1. 信用狀的開發或修改,一般均基於買賣雙方之約定,或依據買賣
契約以雙方所同意約定之條件來簽發,據此信用狀之受益人應無
拒絕接受之理由,而若買方或開狀銀行有時為作業上的方便 (如
買方與開狀銀行之進口融資問題或開狀銀行之資金調度問題或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