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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之知會。」
                           f 項「修改書中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

                       效意旨者,應不予理會。」
                           依上述 UCP600 之規定受益人可否拒絕接受信用狀及要求申請人修

                       改信用狀之問題,其內容要旨為:
                            1.  信用狀之受益人無論對信用狀或信用狀之修改,在理論上及實務

                              上都有權加以拒絕或要求修改。
                            2. 台灣的銀行公會曾對該問題所作之說明為:通常信用狀受益人 (賣

                              方)  於收到信用狀後,不論係因該信用狀條款不符買賣契約,或
                              信用狀受益人無法履行信用狀所規定之條件,或不滿意該條件,

                              受益人如認有必要時,對開狀申請人 (即買方)  為要求修改信用狀

                              之意思表示,常理上似無不可。至於買方是否依賣方要求修改信
                              用狀,則係依其自由意志為之。又買方如未依賣方之要求修改信
                              用狀時,賣方只要不依信用狀規定之期限出貨,即可達到拒絕信

                              用狀之目的。

                           由此可知,信用狀之修改除可由開狀申請人主動之外,亦可由信用

                       狀之受益人要求申請人被動修改之,但無論如何,受益人對於信用狀或
                       信用狀之修改書都有權接受或加以拒絕,如此一來,難免對申請人之權

                       益有所影響,可能申請人將處於較為不利的地位,此亦即為本問題之癥
                       結所在,茲分析說明如下:

                            1.  信用狀的開發或修改,一般均基於買賣雙方之約定,或依據買賣

                              契約以雙方所同意約定之條件來簽發,據此信用狀之受益人應無
                              拒絕接受之理由,而若買方或開狀銀行有時為作業上的方便 (如

                              買方與開狀銀行之進口融資問題或開狀銀行之資金調度問題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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