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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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47


















                                  受益人要求申請人修改信用狀,而申請人業已照辦,但受益人卻又

                             改變主意,拒絕接受該修改書時,申請人應該怎麼辦?請詳加說明之。




                                  依據 UCP600 第 10 條「修改書」之規定

                                  a 項「除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如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b 項「開狀銀行自簽發修改書時起,即受該修改書不可撤銷之拘束。
                             保兌銀行得將其保兌延伸至修改書,並自其通知修改書時起受不可撤銷

                             之拘束。但保兌銀行亦得選擇通知修改書而不延伸其保兌。於此情形,

                             該銀行須儘速告知開狀銀行並於其通知書上告知受益人。」
                                  c 項「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傳達其接受修改書前,原信用狀
                             條款 (或含有先前已接受之修改書之信用狀) 對受益人而言仍屬有效。

                                  受益人對於修改書之接受或拒絕應予知會若受益人怠於知會,則符

                             合該信用狀及尚待接受之任何修改書之提示,將視為受益人接受該修改
                             書之知會,自此刻起,該信用狀即予修改。」

                                  d 項「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對任何接受或拒絕之知會應告知所由收受修
                             改書之銀行。」

                                  e 項「修改書之部分接受者,不予容許,並將視其為對該修改書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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