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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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49
通匯行之往來關係等) 可能會於信用狀或修改書上加註某些特殊
條款,致使受益人無法履行或對其權益有所影響,在此情形,受
益人才有可能拒絕接受信用狀或修改書,但就商業貿易觀點來
看,買賣雙方基於長期之商業利益及業務之順利進行,此時賣方
通常會要求買方 (進口商或申請人) 修改信用狀,買方如依賣方之
要求修改信用狀時,即能獲得圓滿解決,而不會有受益人拒絕修
改書的問題發生。
2. 但進口商 (申請人) 須瞭解買賣雙方之立場及利益往往是相對的,
無論買賣條件或信用狀條款,其規定對一方有利可能就對另一方
不利,因此雙方如何尋求共識取得平衡,以創造商業上的雙贏,
應是交易的目的及努力的共同目標,所以買賣雙方應期於誠信原
則,訂出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才不致造成任何一方的損失,信
用狀交易的精神亦是如此,因此在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10 條 a 項規
定:
「除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
行,如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其用意即在
保障交易之各方彼此間應有的權益,而若買方係依其自由意志來
開信用狀或未依賣方之要求來修改信用狀時,依據前述台灣銀行
公會的說明,雖謂賣方只要不依信用狀規定之期限出貨,即可達
到拒絕信用狀之目的,但終究非買方所願,亦非國際貿易的本
質,買方開出信用狀的目的是希望購買賣方所生產或銷售的產
品,賣方不願出貨,雖可達到拒絕信用狀之目的,但終止交易,
對買賣雙方可能都不利,造成雙方的損失,因此買方於修改前應
儘洽賣方,依其要求修改信用狀,才不會導致受益人拒絕修改書
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