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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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57
可知貿易超過 500 元以上都要訂定合約,還要雙方簽為生效要件。
建立ㄧ套買賣契約格式其實不會很困難,也不會花很多成本,現在
貿易商的英文能力也大幅提升,寫ㄧ套制式的買賣契約不會花太多時
間。
契約內容不外乎國際貿易的基本交易條件,例如品質 (quality)、數量
(quantity) 、價格 (price) 、付款 (payment) 、交 貨 (shipment) 、保險
(insurance)。另外像包裝 (packing)、專利權 (patent)、商標 (brand)、不可
抗力(force majeure)、通知 (notice) 跟仲裁 (arbitration),這 12 項條件都
視買賣契約必須明確規定的項目。
迷失二:借牌-貪小失大
依臺灣貿易法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出進口業務者、必須先取得出進
口人資格,也就是先向國貿局申請登記,具備出進口人的資格後才能從
事貿易業務。但業者有不少情況是貿易商借牌給他人使用,將他人的交
易掛在自己進出口的名義下進行,廠商也許可賺進一點傭金收入,不過
借牌交易風險高,廠商應儘量避免,以免因小失大。
貿易商有時是因為熱心幫助朋友,偶爾將友人的出進口交易掛在自
己公司項下。也有貿易商自己業務量不大,看到市場商借牌行情有 5%左
右的傭金收入可抽,而經常性地借牌他人。無論是基於朋友間的信任或
有額外收入的誘因,貿易商往往輕忽了借牌衍生的貿易風險。
以出口商而言,借牌他人從事出口貿易,若信用狀交易就會動用到
自己在押匯銀行的出口押匯額度,出口商等銀行押匯金額撥款了,與來
借牌的公司拆帳後,後續的貿易糾紛完全就由出口商負擔。
例如押匯後押匯檔被開狀銀行發現不符合信用狀的規定,也就是有
瑕疵、國外開狀行拒付,原本的押匯銀行會將押匯款全數追回,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