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369

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57






                             可知貿易超過 500 元以上都要訂定合約,還要雙方簽為生效要件。
                                  建立ㄧ套買賣契約格式其實不會很困難,也不會花很多成本,現在

                             貿易商的英文能力也大幅提升,寫ㄧ套制式的買賣契約不會花太多時
                             間。

                                  契約內容不外乎國際貿易的基本交易條件,例如品質 (quality)、數量
                             (quantity) 、價格  (price) 、付款  (payment) 、交 貨  (shipment) 、保險

                             (insurance)。另外像包裝 (packing)、專利權 (patent)、商標 (brand)、不可
                             抗力(force majeure)、通知 (notice)  跟仲裁 (arbitration),這 12 項條件都

                             視買賣契約必須明確規定的項目。


                             迷失二:借牌-貪小失大


                                  依臺灣貿易法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出進口業務者、必須先取得出進
                             口人資格,也就是先向國貿局申請登記,具備出進口人的資格後才能從
                             事貿易業務。但業者有不少情況是貿易商借牌給他人使用,將他人的交

                             易掛在自己進出口的名義下進行,廠商也許可賺進一點傭金收入,不過

                             借牌交易風險高,廠商應儘量避免,以免因小失大。
                                  貿易商有時是因為熱心幫助朋友,偶爾將友人的出進口交易掛在自

                             己公司項下。也有貿易商自己業務量不大,看到市場商借牌行情有 5%左
                             右的傭金收入可抽,而經常性地借牌他人。無論是基於朋友間的信任或

                             有額外收入的誘因,貿易商往往輕忽了借牌衍生的貿易風險。
                                  以出口商而言,借牌他人從事出口貿易,若信用狀交易就會動用到

                             自己在押匯銀行的出口押匯額度,出口商等銀行押匯金額撥款了,與來
                             借牌的公司拆帳後,後續的貿易糾紛完全就由出口商負擔。

                                  例如押匯後押匯檔被開狀銀行發現不符合信用狀的規定,也就是有
                             瑕疵、國外開狀行拒付,原本的押匯銀行會將押匯款全數追回,但出口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