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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代以往訂單的功能,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
                           舉例來說,訂單上通常只有商品數量、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方

                       式、保險跟包裝的相關條件規定,但是關於商品的品質、專利權、商
                       標,還有貿易中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因素、通知方式跟遭遇糾紛

                       時的仲裁方式,都沒有規定。廠商很可能就在這些細目上栽跟頭,所以
                       不能再用早期以訂單取代買賣契約的方式從事貿易。

                           就以商品的品質而言,現在的商品都要求高品質、多功能,品質等
                       級越分越細。如果廠商接訂單時沒有把商品品質講好,萬一國外買主反

                       悔、不想要貨或不想付款,就可以用「品質不符」為藉口,出口商沒有
                       買賣契約作保障,常會吃悶虧。

                           又譬如受到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出口商因而延遲出貨,但訂

                       單上往往沒有排除不可抗力的罰責,出口商還是要受罰。不過,如果當
                       初有買賣契約白紙黑字的規定,講明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罰責,對廠商
                       出貨也較有保障。

                           最後是在商標授權上,國內廠商接單很多都是作 OEM 代工,但是產

                       品使用的 Logo 商標有沒有被授權,訂單上可不會寫的那麼清楚。如果商
                       標的授權發生問題,國外下訂單的買主沒事,結果就是出口商倒楣,這
                       些都是只憑訂單、沒有買賣契約就出貨的風險。

                           若僅憑訂單(proforma invoice)出貨,萬一買方毀約要到買方法院

                       訴訟索賠,訂單僅為形式發票,視同備忘檔未具法律效力,無法當判決
                       依據。在英、美等國有「詐欺防止法」(Statue of Frauds)的規定,舉例

                       說,依美國統一商法第 2-201 條第 1 項規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貨物
                       買賣契約之價金為 500 或 500 元以上者,除非有書面檔足資證明當事人

                       間確已成立契約,且經主張契約有效當事人的對照,或經其授權之代理
                       人或經紀人簽署,否則該貨物買賣契約並不因訴訟或抗辯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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