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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5) 國際業務處出口科於收到國外開狀行之拒付通知時,應即函轉
OBU 處理。OBU 於處理交涉過程中如需與國外開狀行連繫
時,國際業務處出口科應協助處理。
(6) 為期本業務之作業流程更為流暢,國際業務處出口科於審單過
程中如需營業單位或客戶補送遞送單或改文件時請逕與受理單
位接洽,勿須經由 OBU 承轉。
(七)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
外幣現鈔,亦不得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取。因此境外客戶外匯
存款之提領僅得以匯出匯款方式為之。
(八)境外客戶外匯存款之提領,其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應經由營業
單位轉送 OBU,原則上不接受境外客戶親自前往提領。
(九) OBU 對境外客戶之出口押匯案件,星期六原則上不辦理付款及匯款
手續,唯仍照常收件。
(十)對境外客戶之出口押匯案件,其信用狀儘量勸請經由本行或本行之海
外分行為通知銀行,或勿加註「限制押匯銀行條款」以避免因須轉押
匯國外通知行,而產生鉅額之轉押匯費用。
(十一)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
行細則及本行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