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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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E.同一公司欲開設一種幣別以上之外匯存款帳戶,如其簽章樣
                                   式完全一致時,得僅徵提一套開戶文件。

                              (2)出口押匯額度:由於營業對象暫侷限於本行現有客戶之衍生客
                                 戶,本業務客戶之信用風險由受理單位承擔。

                                 A.各受理單位對境外客戶申請辦理出口押匯業務時,應參酌一
                                   般授信業務之原則,辦妥徵信工作,認為債權確保無虞,並

                                   對個別客戶設定額度後,方可受理押匯。
                                 B.各受理單位對每一出口押匯客戶均應設立「出口押匯分戶明

                                   細卡」,詳為記載額度、押匯金額、押匯餘額、拒付或逾期
                                   金額等,以利控管。

                                 C.額度之申請

                                   由境外客戶填具「出口押匯客戶額度申請書」向原往來之受
                                   理單位申請,倘該境外客戶已在本行其他營業單位申請核准
                                   有出口押匯額度時,在原核准額度有效期限內,原則上不得

                                   接受申請書,以免重覆。

                                 D.額度之核定
                                 E.對本行現有客戶於國外設立之分公司,得由其國內總公司向
                                   往來營業單位申請共用額度。

                                 F.各營業單位對已核准之案件,應將「出口押匯客戶額度申請

                                   書」或「批覆書」影本乙份送 OBU 存查。
                              (3)出口押匯債權憑證之徵提:

                                 A.如境外分公司係與其國內母公司共用出口押匯額度者,得不
                                   需另行徵提境外分公司之債權憑證,而以其母公司之債權憑

                                   證為準,唯應逐筆徵提「出口押匯申請書」、申請人欄應由
                                   「國內母公司」及「國外分公司」分別加蓋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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