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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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53
(2) OBU 於收到受理單位送達之出口押匯文件後,應依次逐件登記
「出口押匯審核備查簿」一式三份,經負責人核章後送國際業
務處出口科收件。
(3) 於收到國際業務處出口科簽回之「出口押匯審核備查簿」乙份
後,應依次裝訂成冊,以備日後查考。
(4) 於美日營業時間終了,接獲國際業務處出口科之帳務清單及相
關傳票時,應依照本行出口押匯帳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登帳手
續。對每日已付款案件,應於「出口押匯審核備查簿」上逐一
核銷。
(5) 拒付案件之處理:OBU 於收到國際業務處出口科之拒付通知
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受理單位,並建立「拒付案件處理經過
記錄卡」之專案卷宗,詳細紀錄處理經過,並將拒付金額自
「出口押匯」或「貼現」科目轉入「拒付款」帳。
3.協辦單位:國際業務處
(1) 國際業務處出口科收到 OBU 送達之文件並依規定辦妥收件手
續後,應將「出口押匯遞送單」乙份送回受理單位,並簽回
「出口押匯審核備查簿」乙份共 OBU 收執。
(2) 出口押匯單據之審核、寄單、求償、催收、銷帳等工作悉依本
行有關規定辦理。唯由於本業務客戶係境外客戶,債權追償不
易,且貨品亦難掌握,風險較大,因此對出口單據之審核及事
後之催收工作應更嚴謹。
(3) 付款:對境外客戶之出口科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後,應將當日
之付款、銷帳明細列印清單連同有關傳票送 OBU 憑以辦理登
帳及銷帳手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