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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本項業務開辦初期暫以本行現有客戶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之分公司

                       或全資子公司 (即國內母公司握有 100%之股權) 為限。但境外客戶如能提
                       供適當擔保,且經營業單位認可者,亦得申請辦理。
                       (四)本項業務如涉及與大陸三角貿易之有關業務,仍需配合現行政府有關

                           大陸經貿措施辦理。

                       (五)作業原則:
                            1.  有關境外客戶之開戶、徵信、額度申請、控管及債權之追償事
                              宜,概由受理之營業單位負責辦理。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僅為記帳單位,負責有關之帳務處理。

                            3.  國際業務處理須指派專人兼辦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負責處理
                              出口信用狀押匯有關之作業。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出口押匯案件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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