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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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43






                                7. 除其總行所在地規定,應提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8. 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義務,除非依法院裁決或法律規定。


                             三、辦理業務之限制


                             (一)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間之交易與匯兌業務。
                                 (旨在隔離我國貨幣政策與外匯管理體制不受國際金融業務影響)。

                             (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三)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收受外幣現金。
                                  2. 不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

                             (四)會計獨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會計
                                 帳簿,編制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相混淆。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與一般分行不同之點


                                1. 存款利率與放款利率,由 OBU 參酌國外市場行情訂定。

                                2. OBU 支付金融機構或境外客戶利息時,免代扣繳利息所得稅。
                                3. 政府按年徵特許費,目前年費是新台幣 80 萬元。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介入之市場


                                  我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目前所經營之業務,除對特定對象辦理許可
                             範圍內之一般業務,諸如存款、放款、匯兌等外,尚介入國際金融市

                             場、從事金融交易,賺取利差、匯差等,主要有:

                             (一)貨幣市場 (Money Market)


                                  乃短期資金之借貨市場,期間最短為隔夜,最長為一年。主要為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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