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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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47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出口押匯》

                             一、說明


                             (一)營業對象 (即境外客戶)  暫侷限於本行現有客戶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

                                 之分公司,或全資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由於境外客戶均為本行現有
                                 客戶之衍生客戶,各營業單位有較深的認識與瞭解,因此有關境外客

                                 戶之開戶、徵信、額度申請、控管及債權之追償事宜,由受理之營業
                                 單位負責辦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為記帳單位,負責有關之帳務處理。
                             (三)國際業務處則負責處理出口信用狀押匯有關之作業事宜 (如單據審

                                 核、付款、寄單、求償、催收等)。


                             二、茲將目前國內外匯銀行少數辦理該項業務之一的彰化銀行,辦理境
                                  外客戶「出口押匯業務」作業要點,擇要引述如後供讀者參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出口押匯業務」作業要點

                             (一)為因應中央銀行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之出口押匯業
                                 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行業務之主辦單位 (記帳單位)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以下簡稱 OBU)

                                  協辦單位 (作業單位):國際業務處

                                  受理單位:各營業單位 (含辦事處)
                             (三)營業對象: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或政府機關。

                                  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係指:
                                  1.  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經外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

                                    境外營業之分支機構。
                                  2.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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