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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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47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出口押匯》
一、說明
(一)營業對象 (即境外客戶) 暫侷限於本行現有客戶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
之分公司,或全資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由於境外客戶均為本行現有
客戶之衍生客戶,各營業單位有較深的認識與瞭解,因此有關境外客
戶之開戶、徵信、額度申請、控管及債權之追償事宜,由受理之營業
單位負責辦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為記帳單位,負責有關之帳務處理。
(三)國際業務處則負責處理出口信用狀押匯有關之作業事宜 (如單據審
核、付款、寄單、求償、催收等)。
二、茲將目前國內外匯銀行少數辦理該項業務之一的彰化銀行,辦理境
外客戶「出口押匯業務」作業要點,擇要引述如後供讀者參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出口押匯業務」作業要點
(一)為因應中央銀行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之出口押匯業
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行業務之主辦單位 (記帳單位)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以下簡稱 OBU)
協辦單位 (作業單位):國際業務處
受理單位:各營業單位 (含辦事處)
(三)營業對象: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或政府機關。
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係指:
1. 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經外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
境外營業之分支機構。
2.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