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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4.  辦理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外幣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5.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

                            狀簽發、通知、押匯及出口託收。
                          6.  辦理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

                            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貨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
                            賣。

                          7.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8. 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9.  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
                            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10.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享有優惠項目


                           由於國際金融分行業務特殊,故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
                       銀行法等有關規定限制,另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1. 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2.  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銀行與客戶自行約定,利率無上限之限

                            制。
                          3.  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

                            融機構放款之利息,其免徵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4. 營業額免徵營業稅。

                          5. 銀行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
                          6. 支付存款利息,對客戶免予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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