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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4. 辦理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外幣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5.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
狀簽發、通知、押匯及出口託收。
6. 辦理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
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貨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
賣。
7.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8. 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9. 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
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10.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享有優惠項目
由於國際金融分行業務特殊,故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
銀行法等有關規定限制,另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1. 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2. 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銀行與客戶自行約定,利率無上限之限
制。
3. 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
融機構放款之利息,其免徵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4. 營業額免徵營業稅。
5. 銀行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
6. 支付存款利息,對客戶免予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