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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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4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功能》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蓬勃發展,外匯存底快速累積,國民所得增
                             加,政府為了要便於對外籌措資金,提高銀行國際金融專業知識和國際
                             金融操作水準,加強與國際金融中心之合作,從而提高我國在國際金融

                             地位,行政院遂於民國 71 年 7 月 15 日通過「提高我國在遠東地區經貿

                             地位方案要點」指示財政部負責籌設「境外金融中心」。
                                  民國 72 年 2 月 7 日,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擬具「境外金融業務分行特
                             許條例」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修正;並於同年 11

                             月 29 日三讀通過,更名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同年 12 月 12 日奉總

                             統令公布施行。
                                  次年 4 月 20 日財政部頒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以作為

                             國內外金融業在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別,經營境外金融 (Off-Shore
                             Banking) 業務之主要依據。

                                  為配合金融環境之需要,放寬國際金融業務銀行之業務範圍,使我
                             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承作更多境外業務,再於民國 81 年 5 月 15 日中

                             央銀行放寬解釋外,民國 95 年 1 月 27 日修改「國際金融業務條」,其
                             功能簡述如後: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範圍


                                1.  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
                                  款。

                                2.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
                                  信業務。

                                3.  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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