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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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37
(二)分散風險的功能:
對承攬風險度較高之工程或金額較大之交易,為顧慮該項特殊交易
如果不成功所造成之損失會對母公司造成甚大之影響,就選擇成立「境
外公司」俾利用「境外公司」進行交易,賺了錢匯回母公司,如交易失
敗就結束「境外公司」,以避免損及母公司之營運。
(三)資金調度的便利性:
通常企業在從事海外投資或進行國際貿易時,為財務調度方便,都
會以「境外公司」之名義,在國外或 OBU 開立帳戶,尤其是大企業,在
全球各地均有投資,該「境外公司」在 OBU 之帳戶,便可產生調節之功
能,賺錢之子公司將盈餘匯入「境外控股公司」OBU 帳戶內,再由此直
接支持其他子公司之需求,如此可以省去匯回母公司後,再匯出時之法
規或帳務處理上所衍生的問題。
(四)特殊交易的功能:
「境外公司」之註冊國與轉投資之被投資國簽定「保障協定」,可
以保護母公司之權益,台灣在大陸投資因兩岸未相互簽定「投資保障協
定」,但新加坡與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台商為規避風險,先到
新加坡設立「境外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到大陸,可以受到保障。
三、如何選擇「境外公司」之註冊地區?
首先參考各註冊地區所提供優惠之項目和特色,以及自己設立「境
外公司」之目的做為考量。
(一)以貿易節稅考量:
若單純以貿易往來,著重「節稅」考量,註冊地之選擇,以「租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