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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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37






                             (二)分散風險的功能:

                                  對承攬風險度較高之工程或金額較大之交易,為顧慮該項特殊交易

                             如果不成功所造成之損失會對母公司造成甚大之影響,就選擇成立「境
                             外公司」俾利用「境外公司」進行交易,賺了錢匯回母公司,如交易失
                             敗就結束「境外公司」,以避免損及母公司之營運。


                             (三)資金調度的便利性:

                                  通常企業在從事海外投資或進行國際貿易時,為財務調度方便,都

                             會以「境外公司」之名義,在國外或 OBU 開立帳戶,尤其是大企業,在
                             全球各地均有投資,該「境外公司」在 OBU 之帳戶,便可產生調節之功

                             能,賺錢之子公司將盈餘匯入「境外控股公司」OBU 帳戶內,再由此直
                             接支持其他子公司之需求,如此可以省去匯回母公司後,再匯出時之法

                             規或帳務處理上所衍生的問題。

                             (四)特殊交易的功能:

                                  「境外公司」之註冊國與轉投資之被投資國簽定「保障協定」,可

                             以保護母公司之權益,台灣在大陸投資因兩岸未相互簽定「投資保障協
                             定」,但新加坡與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台商為規避風險,先到

                             新加坡設立「境外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到大陸,可以受到保障。


                             三、如何選擇「境外公司」之註冊地區?


                                  首先參考各註冊地區所提供優惠之項目和特色,以及自己設立「境
                             外公司」之目的做為考量。

                             (一)以貿易節稅考量:


                                  若單純以貿易往來,著重「節稅」考量,註冊地之選擇,以「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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