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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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33
1. 股票:只需一名以上之股東即可成立,可為自然人或法人,且無
國際籍限制。自然人需滿 18 歲以上,允許使用借人頭股東並可發
行不記名之股票。
2. 董事:只需一名以上之董事即可成立,董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
人,且無國籍限制,並允許人頭董事。
3. 資本限制: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一般註冊資本額為
US$50,000,如超過 US$50,000 時則政府規費會相對增加。
至於 BVI 政府要求為:
1. 註冊地址:需有當地辦公室記地址。
2. 註冊代理人:需在當地有一註冊代理人 (Registered Agent)。
3. 註冊代理人之義務:註冊代理人有義務代理客戶處理與政府間之
事務。
(二)從上述說明,可知於 BVI 設立境外公司之要件及 BVI 政府所要求
之規定,確實很簡單,因此當境外客戶欲申請授信時,若欲對境
外公司作好徵信工作時,則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 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該證明係由 BVI 政府所出具的合法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公司並不在
清算程序中,如果公司不是在有效存續中,則不能對外有任何法
律行為。
2. 董事在職證明 (Certicate of Incumbency)
該證明係查證是否為 BVI 公司,公司註冊日期、註冊號碼、董事
名冊、秘書為何人、資本額、股本、股東名冊等。
當然,上述由公司 (借款人) 所提供之資料,僅能作為授信參考資
料,因授信本身就須承擔相當的風險,授信時所需遵行的授信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