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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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31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Oakland) 卸落後,由運送人 (船公司) 負
責安排以鐵路轉運至內陸城市 (如 Chicago,Atlanta,St-Louis,Dallas 等)
為最終目的地的 C.F.S 或 C.Y.的複合運送方式。
本人為一金融從業人員,現服務於某金融機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即 OBU),由於 OBU 之客戶無論自然人或法人,均屬境外 (off-shore),
尤其是法人客戶均是境外註冊登記之公司,不像一般境內公司透過徵信
機構就可查到其相關資料,以作為授信有關業務之參考,但近年來,由
於兩岸三地進出口及匯兌等外匯業務的頻繁往來,台商利用 OBU 作為資
金調度的媒介橋樑亦呈大幅增加,而政府對 OBU 承作的業務範圍亦不斷
的放寬擴大,然這卻也造成銀行作業上的困擾,因此對「境外公司」應
如何做好徵信工作?請詳予說明,俾為參考。
一、所謂「境外公司」意指在我方所處國度以外地區所設立的公司,換
言之,及非依我國公司法 (或相關法律) 規定所設立之公司,均為境
外公司,此包括母公司於國內又於境外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一般設立境外公司的目的除商業利益之運作外,主要的目的是免稅
及具有高度的隱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