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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4)收件及初審手續:
A.境外客戶之出口押匯案件,其收件手續與一般國內客戶之出
口押匯案件相同,唯其「出口押匯收件登記簿」應分開設
置。
B.各受理單位於點檢有關單據後,填具「出口單據遞送單二
聯」二聯 (各單位自行加蓋 OBU 戳記),連同各項文件,依
「出口押匯營業單位及外匯指定單位各級負責人審核權限準
則」之規定,送交有權點檢單據負責人核閱蓋章後,送
OBU 辦理押匯手續。
C.境外客戶依本要點辦理出口押匯所得之外幣款項,均以存入
設於 OBU 之外匯活期存款為限,受理單位不得墊付押匯
款。
D.OBU 依規不得辦理外匯存款兌換新台幣業務,因此境外客
戶如急需動用押匯款項時,得於押匯時檢附外匯活期存款取
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OBU 於收妥押匯款後待辦原幣匯
出。
E.對境外客戶之出口押匯案件,以無暇疵單據為限,對瑕疵單
據原則上應以託收方式處理。
F.出口押匯拒付案尚未償還之客戶,原則上應避免繼續受理押
匯,改以出口託收方式辦理。
2.主辦單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雖為辦理「境外客戶出口押匯」業務之主辦
單位,但限於人員及機具設備不足,在本作業流程中暫定位為
「記帳單位」僅負責有關之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