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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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59
迷失三:漠視出進口商品管理規定
ㄧ些出進口廠商在取得貿易商登記後,開始跟國外作起生意,出口
商備妥了貨有時後卻出不了關,甚至有的進口廠商開了狀,貨到港口,
但無法取得輸入許可證,無法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眼睜睜看著貨品被
海關拍賣,自己卻一毛錢都拿不到。
從事國際貿易不如想像的簡單,廠商取得進出口登記證後,只是取
得出進口「人」的資格,還不代表就可以開始接訂單或下訂單。由於我
國對出進口產品採管制、有條件出進口,委託查核及自由輸出入等四
項,廠商在出進口「物」上,應先查明是否須向主管機管申請輸出、入
許可證或委託海關查核輸出入貨品之證明檔,否則貿然國外交易對手簽
約,事後無法履約對方可能會要求賠償。
進口商就有這樣的例子。某甲在國內成立貿易公司,到日本看到日
本煙很好,覺得引進國內應很有市場,就在當地與日商簽訂買賣契約,
對方也依約出貨。想不到日本煙運抵時,由於煙品在臺灣屬於「有條件
准許進口」貨品,報關時需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輸入許可證才能通關,某
甲根本沒有許可證,必須即刻補辦許可證,如果無法補發許可證,貨品
只有退運ㄧ途。某甲若不退運,等煙品滯報期ㄧ過,後果就是被海關拍
賣或銷毀。拍賣所得不僅廠商一毛都分不到,更有甚者,若產品必須燒
毀,連銷毀費用都要廠商自行負擔。
出口商與國外買主簽訂契約前,也應先瞭解出口貨品需不需要辦理
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否則無法報關裝船,不僅拿不到提單辦理
押匯,貨出不了口也違了約,可能遭國外買主依約要求賠款,賠了夫人
又折兵。
我國出進口產品管理採「負面表列」,廠商只要上經濟部國際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