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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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平時往來的銀行會因風險考量,對已經核准的授信周轉金額度加以凍
                       結,對沒繳年費的新客戶也無法開戶,對廠商操作資金調度而言,可說

                       是小細節、大關鍵。
                           如果貿易商發現忘記繳年費,補救辦法除儘速補繳外,還需向註冊

                       代理人申請「good standing」證明一份,供往來銀行參考公司營運狀況正
                       常,再向銀行申請開戶或辦理融資也較容易。

                           在國內取得貿易商登記證的公司也要注意貿易糾紛,常有廠商因遭
                       國外交易對手投訴,未加以重視處理,有損本國商譽,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7 項規定,情節重大,其貿易商的資格遭撤銷,導致貨物無法通
                       關、蒙受嚴重損失。


                       附註

                          *貿易法第 17 條規定
                           出進口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上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行為。

                          *貿易法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貿局得予警告或處新台幣 3 萬

                           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
                           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貿局除依前項罰鍰外並得撤銷其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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