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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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61
迷失四:國外法規的誤解或不解-以國外付款支票為例
廠商從事國際貿易時,付款工具可能是現金、電匯、信匯、票匯或
支票等等,其中若是收到美國付款美元的支票,收票人為了能快點兌
現,國內提示銀行多會透過美國的存匯銀行,以 (Cash Letter) 方式 4 天
以後款項就能動用。
但上述的「光票收款方式」(cash letter) 其實是一種有條件的入帳
(conditional credit),收票人雖然可以比較快拿到錢,但之後也可能因為
支票是遭人冒簽、冒用,結果真正的開票人不認帳,最後收票人必須繳
還款項,欲速則不達。
根據美國的統一商法第四篇「銀行存款與託收」第 4-406 條規定,支
票存款戶可以取得非發票人親簽證明後,交換通過 1 年內,向付款銀行
提出票據被偽造、變造或「未經授權簽名」等主張,並在請求權有效期
間內可以採「退票」處理,並根據第 4-401 條規定,1 年內可逕行自提示
銀行帳戶內扣回該筆已解付的票款。
最後受託國內提示銀行當然會向收票人追回票款,而且如果在票據
交換期間,開票人過世或帳戶結清了,收票人先拿到的款項也可能不
保。這是因為美國的支票交換規定與我國不同,開票人所有簽發過的支
票經付款銀行付款後會交到開票人手上,像信用卡帳單一樣,以確認是
開票人本人簽發的支票•
但 cash letter 方式卻可以在 4 天內,將支票款項先撥到提示銀行帳戶
即可動用,在未確定付款前,一旦開票人死亡或帳戶結清等情形,先前
撥付的支票款項,都必須追回。
因此,廠商如果與較不熟悉的貿易對手往來,收到支票時最好請提
示銀行將支票直接寄到付款銀行,等確認簽名者為開票人本人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