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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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問題 365






                                 口廠商登記。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

                                            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
                                                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
                                                必要措施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

                                                理輸出入。
                                            五、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害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處罰外,並得撤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

                             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時,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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