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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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局的網站查詢,就可知道出進口貨品是否需要向國貿局申請輸出入許可
                       證或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證 (即通關時是否需經海關協助查核檢驗)。

                           依國貿局今 (2009)  年 2 月 4 日資料顯示,目前國內 89.15%的貨品屬
                       於自由輸入,93.08%的貨品可自由輸出。以進口手機為例,便可在貿易

                       局網站「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中,「輸入規定」欄查詢到「602」規
                       定。602 是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有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的「進口護

                       照」才能通關。
                           但手機在「輸出規定」欄則是ㄧ片空白,表示手機出口無相關限

                       制,出口商可自由輸出。
                           至於貨物通關前才發現貨品屬於有條件輸出入專案,依關稅法規定

                       惟有盡速補辦核准文件一途。特別在輸入部分,由於貨已經到岸,依據

                       關稅法,貨品必須在「船隻進口日 15 天內」報關,15 天包含例假日。逾
                       期報關貨品雖可先進保稅倉庫,但廠商要負擔滯報費,超過 20 天就有面
                       臨拍賣或銷毀的命運。

                           進口商如果不能在貨物到埠 35 天內取得核准檔,海關將依關稅法第

                       96 條前項規定處理,即「運達中國民國口岸之貨物,依規定不得進口
                       者,海關則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海關ㄧ
                       樣依據關稅法規定,將貨品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

                       後,餘款繳歸國庫。
                           如屬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海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

                       督下自營銷毀,逾期未銷毀者,由海關徑行銷毀,其有關費用由納稅人
                       義務人負擔,限期繳付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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