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208

1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e. 由另一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ii. 若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由保兌銀行讓購,則為無追索權讓購。

                                 b.  保兌銀行自信用狀加以保兌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或讓購之
                                    不可撤銷之拘束。

                                 c.  保兌銀行對已就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並向其遞送單據之
                                    另一指定銀行,負補償之義務。

                           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承兌或延期付款者,應於到期日就符合提示金
                       額為補償,而不論另一指定銀行是否於到期日前已預付或買入。

                           保兌銀行對另一指定銀行為補償之義務,獨立於保兌銀行對受益人
                       之義務。

                           意即,保兌銀行受開狀銀行委託,對信用狀保兌後,保兌責任及其
                       義務與開狀銀行完全相同。


                       二、保兌銀行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8 條 b 項規定「保兌銀行自信用狀加

                       以保兌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或讓購不可撤銷之拘束」,而保兌義務之
                       終止,則有下列狀況:
                            1.  保兌信用狀屆期:依據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R399 之結論分析 (THE CONFIRMDTION PERIOD IS FROM THE

                              TIME OF ADDING THE CONFIRMATION UNTIL THE EXPIRE
                              DATE)  保兌之期限係從附加保兌時起,至有效期限為止,因此保

                              兌銀行責任止於信用狀有效期限屆期為止。
                            2.  不符合之提示:依據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R520 之結論分析,(1)  當保兌銀行 (保兌)  義務之有效期間,出口
                              商 (受益人)  或提示銀行向其提示單據而發現瑕疵,且保兌銀行已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