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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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97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發出拒絕付款之通知,則對此提示,其保
兌義務不再存在 (但以提示人無法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更正瑕疵
為條件)
(2) 倘單據隨後再寄送開狀銀行請求確認,雖瑕疵已被開狀銀行接
受,保兌銀行仍無付款義務。
三、何謂電報押匯 (cable negotiation) 之定義
如本案例,保兌銀行受理未符合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提示,而向開
狀銀行以電傳方式發出是否同意接受瑕疵單據之照會,謂之電報押匯
(cable negotiation)。若保兌銀行接獲開狀銀行允諾接受瑕疵單據之回電
後,即可隨即辦妥押匯,並將押匯單據寄給開狀銀行;反之,若開狀銀
行拒絕接受瑕疵單據時,押匯銀行可將押匯單據退還出口商,或受其委
託改以託收方式辦理。
四、案例研討
(一)開狀銀行對於「電報押匯」所作承諾
開狀銀行對於要求電報押匯所列舉之瑕疵單據是否付款、承兌或讓
購等之照會,若予承諾,一般來說,被視為針對所列舉之瑕疵點,產生
信用狀條件變更之效果。
然而,開狀銀行對於前來要求電報押匯之承諾,僅拘限於照會時所
列舉之瑕疵點 (即要求條件變更) 允許作條件變更,但對於所提示之單據
仍以符合信用狀條款下,負起付款、承兌、或讓購等之義務。
據此,若被發現要求電報押匯所列舉瑕疵點以外之瑕疵時,當然開
狀銀行有權拒絕接受單據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