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205

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93






                                  有關受益人對於信用狀條件變更之同意方式,述及受益人接到信用
                             狀條件變更 (修改書)  之通知時,信用狀受益人乃立即通知銀行發出接受

                             或拒絕之通告。
                                  另一方式,如受益人怠於通知,則以提示符合原信用狀條件或修改

                             書條件之單據,由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來判斷受益人是否同意信用狀條
                             件變更。

                                  申言之,受益人對於信用狀條件變更之同意與否,可以迅速通知延
                             伸至單據提示時,因此,開狀銀行發出信用狀條件變更之修改書後,未

                             立即得到受益人之回答者,其條件變更之成立與否,需俟押匯單據寄達
                             時才能判斷之。


                             三、如上所述,依照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0 條之相關規定,信

                                  用狀之條件變更,未獲得受益人之同意開狀銀行不得同意進口廠商
                                  以未符合信用狀變更後之條件為理由而拒絕付款。


                             四、未避免開狀銀行再度碰到上述情形,筆者建議如下:


                                  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信用狀之條件變更以須徵得受益人之同意為
                             前提,但對受益人有利之條件變更受到受益人之拒絕情形不多,在實務

                             上,往往以開狀銀行所發出之修改書對受益人有不利之情形者占大多
                             數。

                                  基於此,開狀銀行應進口商之要求,發出修改書須徵得受益人之同

                             意,此點應事前告知開狀申請人,特別是有不利於受益人之條件變更,
                             在銀行授信管理上,應迅速取得受益人之同意,不可輕忽。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