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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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93
有關受益人對於信用狀條件變更之同意方式,述及受益人接到信用
狀條件變更 (修改書) 之通知時,信用狀受益人乃立即通知銀行發出接受
或拒絕之通告。
另一方式,如受益人怠於通知,則以提示符合原信用狀條件或修改
書條件之單據,由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來判斷受益人是否同意信用狀條
件變更。
申言之,受益人對於信用狀條件變更之同意與否,可以迅速通知延
伸至單據提示時,因此,開狀銀行發出信用狀條件變更之修改書後,未
立即得到受益人之回答者,其條件變更之成立與否,需俟押匯單據寄達
時才能判斷之。
三、如上所述,依照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0 條之相關規定,信
用狀之條件變更,未獲得受益人之同意開狀銀行不得同意進口廠商
以未符合信用狀變更後之條件為理由而拒絕付款。
四、未避免開狀銀行再度碰到上述情形,筆者建議如下:
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信用狀之條件變更以須徵得受益人之同意為
前提,但對受益人有利之條件變更受到受益人之拒絕情形不多,在實務
上,往往以開狀銀行所發出之修改書對受益人有不利之情形者占大多
數。
基於此,開狀銀行應進口商之要求,發出修改書須徵得受益人之同
意,此點應事前告知開狀申請人,特別是有不利於受益人之條件變更,
在銀行授信管理上,應迅速取得受益人之同意,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