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203
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91
單據,均可以接受。
綜上所言:
1. 原拒付之理由為“欠缺產地證明書"補送後之新文件,若產地證
明之內容與信用狀要求之內容不符還可以拒付-新單據之新瑕
疵。
2. 若原拒付之理由為提示產地證明書內容 (諸如品名、數量) 與信用
狀內容不符,經受益人更正後,重新提示開狀銀行另以原產地以
品名、數量以外之其他內容,或其他提示之貨運單據不符信用狀
規定拒付,是不可以的-原單據之新瑕疵。
3. 依據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2000) 第 182 項之規定,信用狀未規
定產地證明由誰簽發時,任何人簽發之產地證明皆可接受。
據此:開狀銀行對重新提示之新瑕疵之理由拒付,是不成立的,貴
行可以予以抗辯。
本行 (甲銀行) 應進口商 (乙公司) 之請求,發出增加金額及追加商品
數量之信用狀條件變更修改書,事隔不久,本行接獲受益人 (B 公司) 之
讓購銀行 (A 銀行) 所寄來之單據,經過審查,單據符合變更前原信用狀
之條件,本行將此情形告知進口商 (乙公司),乙公司要求以押匯單據未
符合變更後之信用狀條件為由要求拒絕付款,請問,本行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