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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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89
不符合之提示”。(即不符合 L/C 規定,不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不符
合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即必須下列方式處理:
1. 拒付時間:開狀銀行收到押匯銀行單據,次日起 5 個營業日內作
成拒付通知。
2.拒付方式
(1) 以最快捷方式通知:以電報方式通知,若不可能時可以用其他
快捷方式通知
(2) 通知對象:寄單銀行
(3) 拒付內容:
A. 將所有瑕疵內容、種類一次明示。
B. 押匯文件之處理:
a. 單據留在開狀銀行,等候寄單銀行 (押匯銀行) 進一步指示
b. 開狀銀行將押匯文件留到進口商願意接受瑕疵,若在進口商未
表示接受與否前,依寄單銀行進一步指示方式處理。
c. 押匯文件退還提示銀行 (押匯銀行)
d. 開狀銀行依提示銀行提示時之指示辦理
依來函所詢,開狀銀行拒付後,寄單銀行 (押匯銀行) 在提示有效期
限內補全文件,開狀銀行第二次提出其他瑕疵理由拒付是否有違 UCP600
第 16 條 c 項規定,依據國際商業銀行委員會之見解:
“The only” New discrepancies that the issuing bank can identify would
relate to the form or content of the re-presented document, provided that the
“new” documents were presented within the presentation period and
expiration date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中譯:
適用於不論單據是第一次提示,或是以補正單據為基礎之提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