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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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或讓購之日期;只要在寄單伴書載有所有條款及條件皆已符合 (或類似者)
之聲明,即已構成一可接受之證明,證明單據係在信用狀條款及條件所
允許之期間內收到。
摘自 ICC Banking Commission Collected Opinions 1995-2001, R372,
ICC Publication No.632, June. 2002;P.410-411
註原 UCP500-現改為 UCP600
據此,提示銀行在伴書 (Covering Letter) 上,除提示係於次一營日作
成,須在伴書記載”該提示係依第二十九條 (a) 項所規定之展延期限內作
成”外並無硬性規定,提示銀行必須記載受益人提示押匯單據之日期,只
要寄單伴書上載有所有條款及條件皆以符合之聲明 (如附件箭頭所示) 即
可證明押匯單據係在信用狀允許之期間內提示,由此判斷,開狀銀行拒
付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