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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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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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通知銀行 (A 銀行) 僅通知,而不加保兌,請問:
1. 若該信用狀未加保兌,押匯時是否會遭到拒付,要不要修改信用
狀?
2. 為確保交易安全有何補救措施?
一、信用狀附加保兌之意義
不可撤銷信用狀原本賦有強而有利之支付手段,若其開狀銀行係一
國際著名之銀行,而且資本雄厚又信用卓著,於出口當地為人所熟知,
則更可滿足其對信用狀受益人之履約義務。然而,受益人往往因:
1. 對開狀銀行之財力、信用之懷疑。
2. 擔心開狀銀行所在國因外債高築、外匯短絀而實施外匯管制。
3. 因戰爭、內亂、銀行收歸國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所能控制之事
由,導致銀行營業中斷,使開狀銀行無法履行其確定義務時。
4. 信用狀金額較大,擔心開狀銀行之償付能力。
即使受益人明知開狀銀行係一國際著名銀行,也盼望該信用狀能
經開狀銀行所在國以外之其他一流銀行為之保兌。職是之故,進
口商應出口商之要求,從而請求開狀開發一張經由另一銀行附加
保兌之信用狀。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之「保兌」定義
上述附加保兌方式,正如 UCP600 第 2 條有關「保兌」之定義:
“保兌銀行於開狀銀行原有之確定承諾外,亦對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