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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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國內某甲銀行銀行押匯,亦獲得甲銀行付款,但押匯文件送至保兌銀行
(乙銀行) 後,卻發現幾點瑕疵,經本公司緊急與進口商聯絡後,進口商
同意付款,本公司乃透過甲銀行通知乙銀行有關進口商願意接受瑕疵單
據,並請乙銀行儘速與開狀銀行聯絡,但保兌銀行 (乙銀行) 以文件瑕
疵,已失保兌責任,告知本公司此文件必須以託收方式請求客戶付款,
在不得己情況下,本公司只好同意,託收一個月後甲銀行始收到貨款,
但保兌銀行中扣除了 5,000 多美元,其中包含 4,500 美元保兌費,及
1,000 多美元之文件處理費,本公司想請教:
1. 保兌銀行可否以文件瑕疵為由,免除保兌責任?
2. 保兌銀行既免除保兌責任,可否收取保兌費?
一、所謂保兌信用狀 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係指凡信用狀由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加以擔保兌付開狀銀行所開立之
L/C 款項者稱之。開狀銀行若係名不見經傳,或是處在經濟上較差或
政治 上、軍事 上不穩定 的國家, 則其兌付 能力將遭 到受益人
(Beneficiary) 的懷疑時,為避免遭受無法收到 L/C 款項的風險,受益
人往往要求信用狀須由信用卓著的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兌 (Confirm) 使
之承擔與開狀銀行同樣的責任,出口商在信用狀經保兌後,萬一開
狀銀行不履行債務,可轉向保兌銀行履行兌付之責任等於是增加了
一層之保障。
依據 UCP600 第 8 條規定「保兌銀行之義務」
a.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保兌銀行或任何其他指定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
之提示者,保兌銀行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