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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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05


















                                  出口商 (乙公司) 在本行 (甲公司) 辦理出口押匯,本行在受理乙公司

                             以 L/C 出口押匯之際,已相當注意審查信用狀規定之單據,經確定所提
                             示之單據就表面所示與信用狀之條款相符後,將該等單據遞送開狀銀行

                             (A 銀行)。
                                  進口地之 A 銀行接獲該等單據之後,亦依規定,開據“進口單據到

                             達通知書”給進口商 (B 公司),B 公司為確認貨物是否已抵埠以便提領起

                             見,照會船公司,經船公司查明「貨物未到」亦無裝載港發出 B/L 之記
                             錄。進口商 B 公司乃將此情告知開狀銀行 (A 銀行),並提出拒付之請
                             求。開狀銀行 (A 銀行)  隨即通知本行,因提單出自於偽造,並拒絕付

                             款。本行接獲拒付通知後向船公司瞭解提單之發行情形,船公司證實並

                             無簽發該提單,本行隨即派員到出口商 (乙公司)  瞭解,才知乙公司已人
                             去樓空。
                                  請問:本行該如何處理?本行是否有權向開狀銀行行使補償請求權?





                             壹、前言


                                  釐清偽造提單與押匯銀行之責任問題之前,首先應探討下列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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