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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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05
出口商 (乙公司) 在本行 (甲公司) 辦理出口押匯,本行在受理乙公司
以 L/C 出口押匯之際,已相當注意審查信用狀規定之單據,經確定所提
示之單據就表面所示與信用狀之條款相符後,將該等單據遞送開狀銀行
(A 銀行)。
進口地之 A 銀行接獲該等單據之後,亦依規定,開據“進口單據到
達通知書”給進口商 (B 公司),B 公司為確認貨物是否已抵埠以便提領起
見,照會船公司,經船公司查明「貨物未到」亦無裝載港發出 B/L 之記
錄。進口商 B 公司乃將此情告知開狀銀行 (A 銀行),並提出拒付之請
求。開狀銀行 (A 銀行) 隨即通知本行,因提單出自於偽造,並拒絕付
款。本行接獲拒付通知後向船公司瞭解提單之發行情形,船公司證實並
無簽發該提單,本行隨即派員到出口商 (乙公司) 瞭解,才知乙公司已人
去樓空。
請問:本行該如何處理?本行是否有權向開狀銀行行使補償請求權?
壹、前言
釐清偽造提單與押匯銀行之責任問題之前,首先應探討下列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