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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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07






                                  4. 信用狀可確定買賣契約成立
                                    買賣契約買賣雙方簽字雖已成立生效,但信用狀尚未開到之前,

                                    買賣契約隨時有被取消之可能,例如信用狀已開到,進口商不得
                                    將信用狀取消或修改。故以信用狀為付款條件之買賣契約,也不

                                    能隨便修改或取消。


                             (二)對進口廠商之功能

                                  1. 進口廠商獲得資金融通便利

                                  2. 確定賣方履行契約的日期
                                    出口廠商必須在信用狀進口商指定之日期交貨裝船才能夠取得貨

                                    款。
                                  3. 給進口商獲得交易之保障

                                    出口商必須要按照信用狀條件出貨後,提示規定之單據經押匯銀
                                    行、提示銀行、開狀銀行決定符合之提示才給予貨款對進口商有

                                    相當之保障。


                             三、信用狀交易之特性


                                  為使上述信用狀交易能充分發揮其機能,需以獨立抽象性原則與單
                             據交易性原則為軸,始能以遂其功。


                             (一)獨立性原則


                                  所謂獨立性原則,是指信用狀乃基於貨物買賣契約而開出的,但依
                             UCP600 第 4 條 a 項規定:

                                  「信用狀在本質上與買賣或其他契約係分立之交易,信用狀或以該
                             契約為基礎,但銀行與該契約全然無關,亦決不受該契約之拘束,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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