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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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03






                             出口貨物確實於某出口國生產或加工製造的證明文件,由於進口國為了
                             辦理進口產品來源國之統計,或課以優惠關稅或限制,禁止某些國家的

                             某些貨物進口等目的,因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出產地證
                             明。

                                  產地證明書依簽發人不同可分為下列數種:
                                  1. 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所簽發之產地證明書。

                                  2. 出口國之工會或商會所簽發之產地證明書。
                                  3. 出口廠商自己簽發之產地證明。

                                  4. 駐在出口國之進口國家領事館所簽發之產地證明書。


                                  由於香港地區出口之產品,大部分都來自中國大陸,因為進口國為
                             了分辨產地為香港或中國大陸,故要求以香港為出口地之交易若產品製

                             造、加工、生產係來自香港以外地區者,應另提供“轉口產地證明書"
                             以利分辨。

                                  目前香港地區之“轉口產地證明書"係由其香港政府核定之“香港
                             工業總會"(Federation of Hong Kong Industries)  所核發,其樣式如附件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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