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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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03
出口貨物確實於某出口國生產或加工製造的證明文件,由於進口國為了
辦理進口產品來源國之統計,或課以優惠關稅或限制,禁止某些國家的
某些貨物進口等目的,因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出產地證
明。
產地證明書依簽發人不同可分為下列數種:
1. 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所簽發之產地證明書。
2. 出口國之工會或商會所簽發之產地證明書。
3. 出口廠商自己簽發之產地證明。
4. 駐在出口國之進口國家領事館所簽發之產地證明書。
由於香港地區出口之產品,大部分都來自中國大陸,因為進口國為
了分辨產地為香港或中國大陸,故要求以香港為出口地之交易若產品製
造、加工、生產係來自香港以外地區者,應另提供“轉口產地證明書"
以利分辨。
目前香港地區之“轉口產地證明書"係由其香港政府核定之“香港
工業總會"(Federation of Hong Kong Industries) 所核發,其樣式如附件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