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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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99
若依該條款來解決本案例時,其條件之變更是否延伸至保兌銀行,
保兌銀行有自由選擇權,若保兌銀行選擇不延伸其保兌時,應明
確地告知出口商,否則,保兌銀行將開狀銀行 (H 銀行) 之承諾告
知出口商時起,應負起保兌銀行為之付款、承兌、或讓購等之確
定義務。
據此,本案關鍵,在於保兌銀行在接受出口廠商要求向開狀銀行以
電款押匯時,是否向出口廠商表明其為「保兌銀行」或「指定銀行」之
身份,若未特別向出口商表明其為「指定銀行」時,縱然事後發現瑕
疵,仍應負其「保兌」銀行付款之責任,無法像出口商索回押匯款。
五、依本案例所述及之「電報押匯」性質及其確定義務而論,保兌銀行
為不使之負起付款、承兌、或讓購等之確定義務,應將所規定之單
據發現有瑕疵之處告知信用狀受益人,並在允諾發出「電報押匯」
照會之請求時,明確地告知受益人,本行係以一般指定銀行之立場
而為,甚至接到開狀銀行允予「電報押匯」之承諾範圍而撥付貨款
時,更應明確地再度作同樣的意思表示,如此始可防患於未然。
本公司售予中東某國機器乙台,售價約 60 餘萬美元,本公司要求進
口商開立經由信用卓越之銀行保兌之信用狀,貨物出口後,本公司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