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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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本公司以 L/C 為付款條件,出口純棉布乙批到香港,信用狀規定購

                       買 50,000 碼,每碼 4 美元,共計 200,000 美元,不允許分批裝運,因工
                       廠備料不足僅供貨 49,800 碼,因短裝 200 碼求償金額少 800 美元,據聞

                       進口商發生財務危機,可能無法贖單,開狀銀行以“違反 UCP600 第 30 條
                       b 項規定”之理由拒付,經押匯銀行去電要求解釋,謂“信用狀禁止分批

                       裝運,動支金額少於信用狀金額,不符 UCP600 第 30 條 b 項之規定",
                       請問開狀銀行拒付之理由可以接受嗎?





                       一、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第 30 條 b 項規定「貨物之數量未逾百分之

                           五上下之差額係屬容許,但以信用狀未以包裝單位或個別件數規定
                           數量,且動支之總金額未逾信用狀金額為條件」,該條文依台灣金

                           融研訓院編譯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註釋 P262-263 解釋,摘要
                           如下: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30 條 b 項之規定,信用狀在符合下
                           列三個前提下,信用狀項下貨物數量 5%上下之差額是被允許:

                            1. 信用狀未規定貨物數量不得增加或減少。
                            2. 動支之金額不得逾信用狀金額。

                            3. 數量之單位不得為包裝單位或個別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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