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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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高雄),機場 (中正、高雄)  及郵局,交運或付郵。取得二套以上之運送單
                       據送押,請問有何補救辦法,避免押匯時瑕疵?





                       一、所謂部分裝運 (PARTIAL SHIPMENT):即跟單信用狀受益人,在信
                           用狀未明確禁止部分裝運之情形下,將信用狀項下貨物分一次以上

                           裝運交貨。
                       二、超過一套以上運送單據是否構成部份裝運,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31 條 b、c 項,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 規定


                       (一)UCP600 第 31 條 b 項


                           含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顯示自同一運輸工具起運且為同一航
                       次,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部分裝運,即使該等運送單據表明不
                       同之裝運日期或不同之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如含一套以上運送單

                       據之提示,則以其中任一套運送單據中顯示之最遲裝運日期,認係裝運

                       日期。
                           含一套或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顯示在相同運送方式裝運於一

                       個 (或部、輛、架…)  以上之運輸工具將認係部分裝運,縱該等運輸工具
                       係於同日出發前往同一目的地。

                           c 項
                           含一份以上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之提示,倘該等快遞收

                       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之提示,倘該等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
                       明顯示由同一快遞或郵政業者於同一地點及日期經加蓋圖章或簽署,並

                       寄往同一目的地者,不認為部分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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