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127
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15
條 b 項 i 款規定,有數量百分之五上下之差額。
依金融研訓院出版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註釋,對該條之解釋
(P.262),謂之在下列三個前提,數量未超過百分之五上下差額係屬允許
的:
1. 信用狀未明確禁止數量有任何差額。
2. 信用狀未以包裝單位 (例如 Carton-紙箱,Case 一箱,borrel 一桶)
或個別件數 (例如 piece 一件、set 一套),但以規定數量,以 KG,
MT, YARD 等度量衡單位為數量者,才可適用本項本項規定。
3. 即使裝運數量起逾信用狀所規定者 (但須在百分之五以內),受益
人之動支金額仍不得超過信用狀所規定之金額。
貴公司之押匯文件資料顯示,雖數量短裝 400 公斤 (不足 2%),符合
UCP600 第 30 條 b 項之規定,但因信用狀內容言明 10,000 包,少裝 20
包,此點不符合上述第 2 點之規定。
據此開狀銀行之拒付,是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
本公司係電子產品 (NB) 相關零組件之外銷廠商,出貨方式皆依買方
要求,分別以船運、空運或郵遞。通常買方下單或開 L/C 時,都要求部
份裝運不允許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同一張信用狀
所訂產品很多分別在竹科中科南科生產,就近在鄰近港口 (基隆、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