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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No.632 June 2002 P393
                           據上所述,開狀銀行拒付之理由不合理。
















                           美國某食品加工廠以 L/C 為付款條件向本公司訂購食用高級砂糖
                       10,000 包,每包 20 公斤,每公斤 0.5 美元,共計 100,000 美元,L/C 規定

                       不得分批裝運,本公司接獲 L/C 後,特向越南採購,但因越南供應商庫

                       存不足僅供應 9,980 包 (199,600 公斤)  不足 2%,本公司向國內某外匯銀
                       行押匯後,不久,收到押匯銀行轉交開狀銀行拒付之電文,理由“短裝
                       2%,不符合 UCP600 第 30 條 b 項規定",請問拒付理由合理嗎?





                           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30 條 b 項規定「貨物之數量未逾百分之

                       五上下之差數係屬容許,但以信用狀未以包裝單位或個別件數規定數
                       量,且動支之總金額未逾信用狀金額為條件。」

                           本條規定容許有百分之五上下之差額,係國際貿易實務上,某些特
                       殊貨物之交易,例如大宗農產品、液態物品或天然礦物,出口商不容易

                       把握其所裝運貨物與買賣契約或信用狀所規定之數量完全一致,因此,
                       買賣雙方通常會在買賣契約上或信用狀,規定容許某一百分比以內差

                       額,以利交易進行,但如未規定數量之容許差額,則可以 UCP600 第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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