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銀行家雜誌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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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Policy
在中國居住及工作的台灣人,也被納入繳稅的範圍,需多加注意相關規定。(圖/達志影像)
民個人的利潤不做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 繳,不若台灣的綜所稅及營所稅申報均全部集中
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 於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此匯算清繳期間
不當稅收利益。 明顯較台灣長,應可以降低中國稅務機關在申報
另一方面,新法開始針對中國公民因移居境 期間的突增工作負擔。
外註銷中國戶籍之納稅人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
辦理稅款清算。此條文在中國的《個人所得稅 ə༆ʕהႩ֛ʿϔҏڭᛆू
法》中是第一次出現,即開始有「棄國稅」概
念。比較台灣的各稅法規定,所得稅並沒有 未來假若台灣人想要合法的申報其在中國
「棄國稅」的條文,只有在《遺產贈與稅法》第 所取得的所得於台灣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中,
3 條之 1 有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 在實務上要如此進行:一、該台灣人於納稅年度
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 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申報中國綜合所得
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 稅。二、中國已納的稅單,在中國先加以公證之
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後,在拿回台灣海基會認證,方可在台灣報稅時
再者,開始訂定綜合所得之匯算清繳期限, 做扣抵。三、次年度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申
中國所得稅新修正條文明定,綜合所得在取得所 報台灣綜所稅時,將中國取得的所得併入申報,
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須辦理匯算清 在中國已扣稅款要經上一點所述的公認證程序
90 台灣銀行家2018.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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