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銀行家雜誌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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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x Policy










































              在中國居住及工作的台灣人,也被納入繳稅的範圍,需多加注意相關規定。(圖/達志影像)


              民個人的利潤不做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                             繳,不若台灣的綜所稅及營所稅申報均全部集中
              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                             於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此匯算清繳期間
              不當稅收利益。                                          明顯較台灣長,應可以降低中國稅務機關在申報
                   另一方面,新法開始針對中國公民因移居境                         期間的突增工作負擔。
              外註銷中國戶籍之納稅人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
              辦理稅款清算。此條文在中國的《個人所得稅                             ə༆ʕ਷ה੻Ⴉ֛ʿϔ೼೻ҏڭᛆू
              法》中是第一次出現,即開始有「棄國稅」概
              念。比較台灣的各稅法規定,所得稅並沒有                                  未來假若台灣人想要合法的申報其在中國
             「棄國稅」的條文,只有在《遺產贈與稅法》第                             所取得的所得於台灣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中,

              3 條之 1 有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                          在實務上要如此進行:一、該台灣人於納稅年度
              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                             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申報中國綜合所得
              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                             稅。二、中國已納的稅單,在中國先加以公證之
              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後,在拿回台灣海基會認證,方可在台灣報稅時
                   再者,開始訂定綜合所得之匯算清繳期限,                         做扣抵。三、次年度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申
              中國所得稅新修正條文明定,綜合所得在取得所                            報台灣綜所稅時,將中國取得的所得併入申報,
              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須辦理匯算清                    在中國已扣稅款要經上一點所述的公認證程序






         90   台灣銀行家2018.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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