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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洗錢防制法》新制與舊制重要條文比較

             條次       規範           舊制                   新制

                               自己洗錢vs.他人
            §2    洗錢行為定義                     含處置、分層化、整合等各階段
                               洗錢

            §3    前置犯罪         重大犯罪          特定犯罪€ൗ


                               未含轉得之財物
            §4    特定犯罪所得       或財產上利益及       含直接與間接取得
                               其孳息

                                             融資性租賃業納入金融機構;
            §5    法規適用         未包含自然人
                                             定明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防制洗錢注意       未規範指定之非
            §6                               定明主管機關之查核權及違反效果
                  事項之執行        金融事業或人員

                                             風險為本之客戶審查程序;
            §7    客戶審查機制
                                             審查資料留存
                               客戶審查、交易
                               紀錄保存之規範
            §8    交易紀錄保存       與大額交易通報       應至少保存5年
                               及可疑交易通報
                               並列處理
                  一定金額以上
            §9    之通貨交易申                     含申報之保密免責規定
                  報

                  高風險國家防                     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金融機
            §11                未獨立定明規範
                  治措施                        構採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防制措施
           註:如最輕本刑為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即構成「前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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